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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正 無力還貸勞工可於請領給付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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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6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曾申請紓困貸款、但目前無力還款的10萬名勞工,可待請領保險給付時直接扣減,但仍需負擔部分利息支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受訪時說,勞工保險基金從民國92年起,共開辦5次勞保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核貸人數超過45萬人,但其中已有10萬勞工因經濟困難無力還款。

徐少萍表示,雖然勞保局依法應追討債務,但考量若向弱勢勞工追債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問題,且這筆紓困貸款也算是勞工預支未來保險給付,勞保局不必擔心追不到錢。

不過,徐少萍指出,債務有追溯期,保障弱勢勞工生存權時,也必須保全勞保基金債權,因此,必須修法排除適用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另一方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破產法,都有相關債務免責規定,也須修法一併排除適用。

徐少萍認為,如此一來,無力償還紓困貸款的勞工,最長可待領取保險給付時再還債,勞保局也不必擔心債權,自然不會因曾有10萬勞工欠款前例,而減損勞保基金未來繼續開辦紓困貸款意願。

修正條文規定,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67條第1項第4款之貸款本息者,「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未償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規定、破產法有關債務免責規定、其他法律有關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並回溯至民國92年1月22日。

此外,修正條文要求保險人應每年書面通知,有未償還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貸款本息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積欠金額,並請其依規定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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