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1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條文」,公司自去年7月起到今年底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得依相關規定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屬新投資創立者,自其產品開始銷售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連續5年內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屬增資擴展者,自新增設備開始作業或開始提供勞務日起,連續5年內就其新增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以擴充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
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公司,得由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2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其延遲期間,自產品開始銷售或勞務開始提供日起,最長不得超過4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首日。
不過,免稅所得或新增免稅所得減免稅額,於去年7月起到今年底期間的投資,以其投資總金額為限,且公司免稅要件、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經濟部次長施顏祥於條文初審時表示,免徵收的是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獎勵措施可刺激經濟活動及就業機會,將帶動其他稅收,包括營業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等。
他說,經模型試算對稅收的影響,只要能帶動整體投資、擴大企業營收規模,整體稅收將不減反增,稅收淨收益會增加約新台幣60億元,並預估新增投資金額達5000億元,增加國內生產毛額約1500億元,創造就業人數約3.7萬到4.5萬人。
雖然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反對這項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最終仍不敵執政黨多數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