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政治獻金法自2004年三月底公佈後,違法態樣多。在第七屆立法委員部分,政治獻金專戶因擬參選人自己發現違法自行繳庫的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其中最常發生的情況是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捐贈。
據監察院內部統計,2004年三月底公佈施行的政治獻金法,違反規定的個案約六百七十件。違反態樣按發生次數,依序為「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捐贈」、「收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未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收受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捐贈」、「收受外國人民、法人、團體的捐贈」、「收受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
監察院審核的政治獻金專戶對象涵蓋正副總統、立法委員、北高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議員、村里長等各級選舉的擬參選人。
監察院官員表示,第七屆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向監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共有二百四十一人,收受的政治獻金總金額約二十二億八千六百萬元。
第七屆立委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以國民黨籍立委周守訓收到四千三百七十萬元最高,其次是吳育昇(國)、林郁方(國)、盧秀燕(國)、丁守中(國)、黃昭順(國)、賴清德(民)、顏清標(無)、翁重鈞(國)與李慶安(國)。
監察院統計,第七屆立委擬參選人自己發現違法獻金,已先自行繳庫的件數有一百零四件,繳庫金額約一千五百五十三萬元,其中最常犯的違法情節是收受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捐贈,這個部分就有六十五件,繳庫金額約八百萬。
官員表示,這個違法態樣最多的原因,主要是企業本身不知道累積虧損的企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擬參選人收到企業的政治獻金,不容易發現捐贈者是「累積虧損」的企業,如果這個企業捐了一百萬元,若擬參選人未自行繳庫,一旦被查出違法,這一百萬的政治獻金不但要繳國庫,收的人要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元,捐的人還要罰捐贈金額的兩倍。
官員認為,如果要減緩這種違法情況不斷發生,監察院建議應由主管營利事業的經濟部發函宣導,這部分的工作待新任監察院長與監委上任後,就可加強宣導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