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二十一日電)中華經濟研究院表示,社會上有人提倡引進美國負所得稅制,讓低收入者能獲得退稅,但美國經驗卻顯示對改善所得分配成效不顯著,反而可能引發詐欺或錯誤補貼等弊端,台灣是否要跟進值得深思。
在這次總統大選中,對如何照顧弱勢,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提出參考美國的負所得稅作法,但中經院在最新一期出刊的「經濟前瞻」雙月刊中以「負所得稅–美國行,台灣行不行?」提出看法。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曾在公辦電視政見會表示若當選,基礎建設財源不虞匱乏,也會推動負所得稅制,縮小貧富差距,即參照美國負所得稅制的精神,讓低收入者能獲得退稅,既達到鼓勵工作,也做到社會救助。
中經院表示,對弱勢家庭提出免稅補貼的政見主要是參考美國個人所得稅「勞務所得稅額扣抵 (EarnedIncome Credit,EIC)制度,而EIC制度則是源自「負所得稅」 (Negative Income Tax,NIT),NIT制度是1962年諾貝爾獎得主弗利曼 (Milton Friedman)率先提出。
所謂負所得稅並非租稅,而是政府濟貧補助的一項措施,凡納稅人所得低於起徵點,除不須繳納所得稅外,尚可依實際所得與起徵點差距,領取補貼額。
中經院說明,目前EIC僅有美國、新加坡、南韓等少數國家採行,除美國外,新加坡是自2007年引進「工資所得補償計畫」,對45歲以上且工資在1千元新幣以下者,每年按工資的10%至20%發放工資津貼;而韓國則在今年開始採行,明年才會開始退稅。
中經院表示,這套制度的稅務行政成本過高,且美國採行EIC原意是在幫助低所得者脫離貧窮,但據2007年美國統計局報告,美國的貧窮水準在2000年以後呈現微幅增加,僅在2006年與2007年維持相對穩定。
中經院表示,顯見此制度對改善所得分配的成效不顯著,反而可能引發詐欺或錯誤補貼等弊端,台灣是否仍應貿然跟進,值得深思。
中經院表示,台灣若為消除貧窮,解決失業問題,與其引進一套新的EIC制度,不如改善現行社會福利制度,檢討並適度提高相關津貼額度,較具效率且節省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