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釀造酒內含果粒 應含果粒總容量課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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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市面稽查發現某酒莊產製釀造酒市售標示容量與核准產品登記容量不符,涉嫌申報不實,而對該酒莊該批查獲酒品及日後出廠者予以補稅,並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處罰。

國稅局表示,依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釀造酒類是指以榖類、水果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植物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釀製的啤酒及其他釀造酒。

另外,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產品登記申請表應載明事項,包含產品名稱、規格、菸酒類別、酒精成分及添加物;製造過程及使用原料。

國稅局指出,由上述規定,可知酒類的課稅客體並未排除其內含添加物及使用原料,因此,釀造酒若內含果粒,也應包含果粒重量的酒品總容量課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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