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一日電)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偵辦特別費案,目前仍有兩百多名被告案件尚未偵結。不過,據檢方人士指出,由於會計法及審計法規定機關原始憑證保存年限,部分案件檢察官無法向相關機關調得時間逾十年的單據及領據,檢方未來恐對這些案件將以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訴處分。
特偵組去年四月二日成立,隨即接辦多件特別費案。其中,民主進步黨正副總統參選人謝長廷、蘇貞昌、副總統呂秀蓮、前民進黨主席游錫堃、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及前司法院長翁岳生部分,已於去年九月及十一月偵查終結。
不過,特偵組仍有多件未偵結特別費案,包括台灣團結聯盟市議員參選人廖林麗玲2006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告發二十七名檢察首長特別費案,以及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高建智與蔡啟芳十一月二十三日控告歷任副總統、五院院長、檢察總長及審計長共二十六人涉及貪瀆案。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在去年多次告發首長特別費案,包括五月一日告發一百零二位民進黨籍內閣首長特別費案;五月十五日告發總統陳水扁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七月十二日告發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基隆市長、雲林縣代理縣長、法務部政次、內政部政次職務內特別費案。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同樣在去年五月十七日到最高檢察署,告發國民黨執政時代的歷任內閣首長共九十七人特別費案,包括前行政院長郝柏村、連戰、蕭萬長與各部會首長和馬英九在法務部長、研考會主委與陸委會副主委三個職務任內的特別費案。
檢方人士指出,雖未偵結特別費案的被告人數達兩百人以上,但檢方向相關單位調閱原始憑證發現,部分被告離開所服務公職的時間已超過十年,相關機關會計單位已依會計法或審計法規定,將原始憑證銷毀,無法調閱取得。
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的同意,得予銷毀。
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二年內若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第五十七條則規定,已屆保管年限的會計憑證、簿籍或報表,必須先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才可以銷毀。
一位曾服務於多個會計單位的法務部官員指出,一般會計單位實務上對重要的原始憑證並不會在保存年限屆滿時,立即向審計機關報備銷毀,但對常態性的單據及領據則會視情況而定,被依法銷毀的可能性很高。
檢方人士表示,檢察官若無法取得被告特別費單據或領據等原始憑證,無法就犯罪事實舉證,這些被告可能將被依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