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公司公告推廣太陽能發電合作辦法
【大紀元2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一日電)台電公司從今天起到明年四月底止,第一階段分兩年接受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立中、小學校依規定申請裝置太陽能發電系統,經台電核定的場所屋頂,由台電依規定付租金,並支付所有設置費用,這個契約將達長20年。
台電公司表示,為配合政策發展再生能源,去年5月核准執行「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規劃於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台電自有場所,或外界提供的場所做為替代廠址,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
台電公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一階段外界提供處所合作設置太陽能發電系統作業要點」,自今天起至明年4月30日止,分兩年接受各級地方政府及公立中、小學校依規定申請,台電並將透過評選機制,選擇發電效益較高並具教育宣導效果的外界廠址或建物作為設置廠址,以達提升環保形象及宣導再生能源效果。
台電指出,獲選成為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的建築物屋頂將依照土地法第97條,以及行政院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的規定來計算,不過簽約期長達20年。
台電「太陽光電第一期計畫」總裝置容量為1萬(瓦千),總預算為新台幣35.7億元,預估年發電量約為1250萬度,每年約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7750公噸。
依據這份要點,台電將分別於今年和明年初公告開放合作設置的容量、申請期限及評選結果公佈日期,今年公佈開放設置容量為1000(瓦千),申請期限自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評選結果將於6月3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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