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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無薪休假 勞資應協商工資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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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三十日電)景氣不佳,企業要求勞工無薪休假案例越來越多,高雄縣政府勞工局籲請勞資雙方事前協調休假、工資給付方式,共體時艱。

縣府勞工局表示,最近接獲勞工詢問及申訴「公司要求勞工無薪休假」案件增多,歸類一般企業常見的作法有幾種類型,一、直接要求員工無薪休假,在家等待通知後上工。二、沒有訂單,要求員工以請休假或事假方式抵扣。三、要求員工放假,工資減半或僅發基本工資。四、要求本國籍勞工放假,要求外勞加班。勞工在不懂法令規定或申訴管道下,又礙於顧及飯碗而被迫簽下同意書,造成權益損失求助無門。

縣府勞工局表示,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無薪休假」的解釋令稅額,事業單位停工期間的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停工原因如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的工資應依原勞動契約的約定給付工資,不應低於基本工資。

工資及工作時間屬勞動契約的一部分,訂定或變更得任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令規定的前提下自由約定,勞資雙方如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到低於法令正常工作時間,即使月內領取的工資不足月基本工資,仍屬適法。

縣府勞工局呼籲,若公司為因應訂單減少採取無薪休假、輪休減薪或用特別休假、事假抵扣等方式,應事前與勞工協商共謀解決方式。若勞資雙方協商不成或勞工覺得權益受損,得依法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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