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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縣選委會:投票小抄不得在投開票所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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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縣四日電)民主進步黨台南縣黨部為候選人印製俗稱「投票小抄」的「投票指示卡」,引發是否能夠攜帶進入投票所的爭議。台南縣選委會主委孫重輝今天在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中作出裁示,不得在投開票所三十公尺範圍內亮出投票指示卡,選務人員若發現將予以勸阻;另若將投票指示卡投進票匭,依規定將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縣選委會日前向中選會請示,投票指示卡是否能帶進場,中選會昨天正式行文通知指出,「文宣品有無親自簽名或選舉人是否利用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雖應以具體事實認定之,惟其攜入投票所極易與選舉(公投)票紙混同者,自應予以制止,不予攜入」,選委會監察小組今天將中選會的解釋提交選監檢警聯繫會報討論。

台南縣選委副總幹事陳明合指出,選委會內部討論後,認為應比照前年的三合一選舉模式,以勸導為主,選民若在投票當天攜帶「投票指示卡」,在入口處就應先加以勸阻,一旦攜入投票所後,從口袋中拿出作為投票參考,選務人員應避免選民趁機將選票攜出,或將「投票指示卡」投入票匭。

他說,選民若將領得的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的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地檢署檢察長蔡瑞宗表示,他認為「投票指示卡」印有政黨與候選人圖騰與號次,明顯屬於文宣品,理應不能攜入投票所,選委會應明確作出決定,避免發生爭議。

中選會巡迴監察員莊勝榮說,依規定前往投票的選民需攜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不應再帶其他物品,否則接下來總統搭配公投的選舉,還是會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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