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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處接管小巨蛋 東森巨蛋:應由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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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慧敏台北二十二日電)台北市體育處今強制執行接管台北小巨蛋,阻擋東森巨蛋員工進入辦公區塊,東森巨蛋傍晚發布聲明表示,市府任意傷害東森巨蛋與員工權益,顯有未當;而台北市體育處是否可以請求東森巨蛋交回台北小巨蛋,應交由法院裁判。東森表示,將循法律途徑處理,爭取應有權益。

東森巨蛋公司指出,本案爭議很多。首先,東森巨蛋與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是在2005年六月十六日簽訂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但台北市體育處援引的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則是在2005年八月三日增訂公布施行,依法令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台北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應不適用前述條文。

其次,東森巨蛋指出,行政執行法第二條規定十分清楚,行政執行法僅適用於公法上義務,並不包括私法上的契約關係,而且台北小巨蛋委託經營管理契約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且經公證(私法契約始得公證),約定管轄法院為台北地院,屬民事契約關係。雙方因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所生之私法關係爭議(包括終止契約),並無公法上義務而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的問題。

此外,東森巨蛋指出,台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目的在於避免公用財產在爭訟期間閒置無法利用,在公法關係下,命受委託人交回,但東森巨蛋持續經營管理小巨蛋,並無閒置無法利用小巨蛋問題。

東森巨蛋指出,台北市體育處雖於八月十四日單方片面主張委託經營契約已終止,十七日再度來函要求東森巨蛋在同年月二十日、三十一日點交;但二十日體育處不但未派員前來,還要求東森巨蛋在體育處發函的同日點交,否則直接強制執行。

東森巨蛋表示,為釐清台北市體育處是否可以直接終止委託經營契約的適切性,已訴請台北地院審理中。東森巨蛋認為,台北市體育處是否可以請求東森巨蛋交回台北小巨蛋,應交由法院裁判決定。

聲明中,東森巨蛋重申,台北市體育處不顧法令及契約約定,任意傷害東森巨蛋權益與台北小巨蛋營運的公共利益,東森巨蛋將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爭取維護,確保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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