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促進條例」已經草擬完成,未來只要屬於1997年以前興建,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且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必須要強制付費辦理相關評估及補強,若未配合辦理將被罰鍰。
這項條例目的是基於台灣地處地震帶上,每年有感地震超過百次,例如1999年九二一集集大地震,死亡人數超過2,000人;官員表示,要降低地震造成建築物災害,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是重點。這項條例總計27條,預計將在9至10月間會向行政院報告,並希望能夠順利排入立法院下會期。
首先,在條例適用對象上,凡1997年5月1日前興建完成,未來都必須強制進行耐震評估及補強。其中包括兩大二類別建築物,第一類是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繼續維持機能的重要建築物,例如火車站、自來水及電力公司等;第二類是指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
哪些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官員指出,應以重要或面積大的建築物為優先,例如國宅、大廈、飯店等均是。
罰則上規定,若建築物所有人未於一定期間內,配合辦理耐震評估,主管機關將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處理者,處2,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若經評估後,屬於須辦理耐震補強之建築物,卻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鍰。
至於這項條例最大爭議之一是,為何要建築物所有權人自掏腰包,拿錢辦理耐震評估或辦理補強,是否為了總統大選而圖利營建產業或相關公會?
爭議二是,所謂1997年以前興建之建築物,均依當時法令規定興建完成,現在強制辦理耐震評估與補強,是否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嚴重損及民眾權利?
官員表示,這是為了考量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條例也有提出,若耐震補強後的房屋,房屋稅可減半徵收二年、還有可申請修繕貸款利息補貼,以彌補房屋所有權人。
爭議三是誰將擔任「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設計人」?為此,營建署昨天上午邀集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及建築師公會召開公聽會,不過,由於三方均有主導意願卻無共識,因此,營建署表示,將再持續溝通。
私人住宅暫不列入範圍
〔記者林毅璋/台北報導〕營建署副署長蘇憲民表示,國內建築耐震的標準在1999年921大地震後有加以修正,不過這不代表過去合乎標準的建築在修正後,因未達到新的標準就變成非法。
蘇憲民強調,在擬定草案之初,已考量到若全面實施恐引起民眾反彈,目前是偏向不將私人住宅列入範圍內,以免造成太大衝擊,未來會以漸進和獎勵原則來推行此項法規;目前只是先提基本的草案內容,必須先等立法院通過後,再於施行細則中作明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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