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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二日電)台灣衛星自主計畫涉圖利廠商弊端,主導計畫的國家實驗研究院太空中心主任吳作樂與廠商陳遐林經新竹地院同意交保,並均限制住居、出境,檢方不服提起抗告,但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裁定抗告駁回。
對於新竹地檢署抗告指「若未將吳作樂羈押,其餘證人受人情包袱,或懾於被告地位,將無法暢所欲言,有礙檢方查明案情真象」。但高院裁定書指出,檢方並未進一步提出具體事證,恐令人產生「先押人,後查證」聯想。
其次對於檢方以伍澤元棄保潛逃為例,認為被告恐棄保潛逃。但高院裁定書指出,有無逃亡或有無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須就個案、個人認定,雖然伍澤元涉嫌貪污棄保潛逃,但仍有許多涉嫌貪污被告遵傳到庭接受偵查、審判,因此檢方看法有違經驗法則。
至於竹檢認為吳作樂具備新修訂刑法「公務員」身份認定。對此,高院合議庭指出,且不論原審裁定理由如何,原裁定既諭知兩人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戶籍地及限制出境,顯然已認定被告犯嫌重大,否則根本不能構成以具保、限制住居替代羈押條件。
高院裁定書指出,對於羈押的必要性,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難以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換言之,被告縱屬犯嫌重大,且具有法定羈押原因,若依比例原則判斷並無羈押必要者,自得改以其他干預被告權利較為輕微的強制處分,包括刑法一百零一條之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也就是依這項意旨而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