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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竊又犯強盜案 地院重判刑期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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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日電)有麻藥等前科的男子張森財,攜帶凶器兩度闖入北縣民宅行竊,以及與同夥強盜他人財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身體強健,卻犯下竊盜、強盜案件,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犯後態度不佳,因此依累犯判刑七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三十三歲的張森財(有麻藥、藥事法前科,因贓物罪遭板檢通緝)2005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三日凌晨,先後攜帶凶器闖入北縣泰山鄉忠孝街、新莊市中平路被害人住處行竊財物。

2005年十一月二日凌晨,張森財與同夥開車經北市民生東路五段的一處公園內,見酒醉的鄭姓男子在公園內休息,兩人上前以電線捆綁被害人,行搶手機、筆記型電腦、金項鍊與金戒指等近新台幣八萬元的財物。張森財事後投宿北市八德路二段一家飯店,遭轄區北市松山警分局循線逮捕,當場查扣大批贓物。

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被告身體強健,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攜帶凶器夜間侵入民宅行竊,以強暴方法強取他人財物,嚴重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且犯後態度不佳,衡量犯案動機、目的與手段,依累犯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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