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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更生期 須償房貸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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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立法院朝野黨團昨日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達成新共識,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達成債務協商之協議者,「除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據統計,約22萬已達成協議者,將被排除在外。

此外,原草案明定,債務人於更生期間,房貸部分只須負擔利息,經協商,債務人於更生期間仍須負擔房貸本金。

草案已於4月4日完成初審,審查會決議不須交付黨團協商,排入下週二院會討論事項第三案。

但因銀行公會等對草案仍有意見,提案的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台聯立委郭林勇邀各黨團及行政院、司法院官員交換意見,達成新修正意見,下週二可望完成二、三讀。

原草案較具爭議部分,為債務人於法院裁定更生方案後,其自用住宅的房貸於更生期間,只須負擔利息;由於銀行公會有意見,經協商,自用住宅借款未到期之本金,更生期間內「依原契約之條件清償」,若顯有重大困難,「得於更生方案釋明其事由」,再延長履行期限至四年。

目前,具清償債務困難者,可與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約有22萬人已完成協議,金額約3,000億元,佔銀行呆帳總額近半數。

依協商共識,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在此限;22萬人將被排除在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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