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壽險業
【大紀元5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文忠台北十六電)立法院研擬立法,保戶在保單停效後,停效期間未超過6個月的案件,在補繳該繳的保費及利息等費用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同意復效。壽險業者認為,由於修法只優惠少數人,卻增加全體保戶的風險及保費,並不公平。
若壽險保單的要保人,未在應繳日的30天內繳交保險費,原有的保障將暫時停止,進入停效階段,若此時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無需負理賠責任。
立法院日前特別增訂2年復效期限的法律條文修正案,並將明訂停效期間未超過6個月的案件,在補繳該繳的保費及利息等費用後,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同意復效,但停效超過6個月,保險公司就有權拒絕。此案目前已完成朝野協商階段,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將會公布實施。
壽險業者表示,修法的立意雖良好,但表面上保戶獲得6個月的無條件復效保證,似乎保障獲得提升;但實務上,身體健康的保戶本來就可透過體檢復效成功。會產生爭議的案例,通常是保戶發現身體狀況變糟,再來跟保險公司申請復效,此時保險公司無法按原來條件同意復效。
壽險業者指出,可預見的是,修法後,強制復效的風險將增加公司保單成本。由於修法只優惠少數人,卻增加全體保戶的風險及保費,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