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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徵收道路使用費 最高行政法院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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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四日電)台北市政府基於使用者付費,以及各瓦斯、電信、固網等各管線利用機構公平競爭原則,徵收道路使用費,但陽明山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先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陽明山瓦斯公司得繳納九十三年度費用新台幣四百九十四萬四千多元。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是依據訂頒的「台北市道路設置設施物收費辦法」,在這項辦法施行滿二年後,就道路上申報設施物收費。其中陽明山瓦斯公司應繳納九十三年度費用,新台幣四百九十四萬四千七百八十六元。

但陽明山瓦斯公司認為徵收道路設施使用費不屬地方自治事項;且法律除明文規定,應收禁止溯及既往,;另外埋設路底的管線並不影響交通流暢與道路空間利用,當初埋設管線時已繳交道路修復工程費,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案子在前年十月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繼續上訴,但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這項收費辦法是基於自治條例的授權,屬於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款自治事項、第二十七條第十項所訂的自治規則。

至於陽明山瓦斯公司提及內政部在2005年三月二十五日發布「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證明收費辦法沒有法令依據。但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判決認為台北市政府徵收的是「九十三年度」,也就是2004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道路使用費,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因此將訴訟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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