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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檢署要求所有地檢署作好減刑各項行政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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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三日電)行政院會五月二日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將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在六月三十日實施。台灣高檢署最近通令全國各地檢署儘速準備聲請減刑即釋放犯人的各項行政工作,讓減刑工作能夠順利實施。

行政院會二日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符合減刑範圍者,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減刑基準日為四月二十四日,犯罪行為在此之前者才適用,預計六月三十日實施。

法務部統計這次減刑條例施行後,以今年三月底為基礎,預估可適用人數為兩萬五千兩百零二人,施行日當天可立即釋放人數目前推估約八千至九千人,須由矯正司逐一清查後,才能得到正確出監人數。

因應減刑將有龐大行政工作,高檢署日前通令各地檢署應妥適辦理減刑事宜,各地檢署應先行與各監獄、各級地方法院建立單一聯絡窗口,在收到法務部矯正司所函送的「監獄應予減刑受刑人名冊」後,進行相關行政工作。

高檢署指出,依條例第八條第一、三項規定,減刑應向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受刑人有數罪者,經兩個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人犯合併其中一個法院聲請裁定。

而減刑裁定的執行,原則上由原來偵辦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必要時也得由監獄或所在地的地檢署檢察官辦理;減刑後刑期屆滿的人犯,如果還有保安處分或其它刑事案件偵審中,監獄應與所屬地檢署或法院聯繫,予以執行或接押。

另外,減刑後刑期屆滿人犯如果是外國人或非法入境者,監獄應聯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驅逐出境或接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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