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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 公訴檢方:馬英九答辯內容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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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天首次開庭,公訴檢察官指出,這次審理程序重心在被告答辯,被告和辯護人已就日後辯護方向作詳細陳述,也在檢方意料中。檢方未來論告仍以起訴書為主,有信心在這場法律戰中打贏官司。

馬英九答辯時,提出包括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一號解釋,認為特別費是「固定報酬」,並舉法務部「歷史共業說」、新竹地檢署1985年不起訴處分書對「特別費」的解釋,及實務上最近台南地檢署對特別費定位「首長補貼」性質,強調特別費是「私款」已成行政慣例。

公訴檢方指出,馬英九所提處分書只是個別意見,而大法官釋字第四二一號解釋案,並非對特別費作解釋,且國民大會因應此釋憲案,在「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增列第二之一條條文,明確指出特別費必須「因公支出」,馬英九提這份釋憲案可能會自亂陣腳。

對馬英九說去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次應訊,沒有坦承「特別費係屬公款」,自始認為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不是公款,公訴檢方說,馬英九說法均以「特別費係屬公款」為前提,且偵訊後接受媒體訪問,也明白指出「用於公益與公務上」,檢方不排除聲請勘驗偵訊光碟。

對馬英九日前接受訪問時指出,檢察官第一次傳喚時並未告知他是被告,所以未帶律師同行,不過,公訴檢方表示,高檢署當時以電話通知前台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表明將傳喚馬英九,並告知最好帶律師同行,而馬英九在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即帶陳清秀到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報到。

公訴檢方表示,陳清秀雖有律師資格,但陳清秀當時擔任公職,不具律師身分,被檢察官阻擋在外;檢察官偵訊開始時依例告知權利義務,並詢問是否要請律師陪同?馬英九稱「暫時不用」,筆錄記載非常清楚。

馬英九特別費案,檢方今年二月十三日偵結,據北檢「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馬英九被起訴罪名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檢方認定貪污所得總計新台幣一千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二百二十七元。市府秘書余文被查出涉嫌貪污七十六萬元,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遭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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