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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與中廣土地訴訟 最高法院回發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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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三十日電)交通部與交通部電信總局向中國廣播公司追討中廣坐落板橋市民族路八筆土地,主張土地應屬國有,提起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訴訟,一、二審判交通部等敗訴,全案經交通部等再上訴,最高法院最近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交通部與交通部電信總局主張,中廣坐落板橋市民族段570-1、658、658-3、658-4、752、752-2、752-3與752-4等共八筆土地應屬國有,中廣應塗銷相關所有權登記,並回復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提起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五月間駁回上訴,判中廣勝訴,經交通部等上訴,最高法院則廢棄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中廣並非財政部委託代為管理的地方政府或機構,在1981年六月間申請將這八筆土地的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中廣,並不合法。

最高法院指出,中廣1985年七月間以作價轉讓為原因,申請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中廣,登記聲請書記載,權利人是中廣,法定代理人是當時國民黨秘書長馬樹禮,義務人是中華民國,管理機關是中廣,法定代理人是馬樹禮。

最高法院表示,既然中廣將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為其名義,並非合法,馬樹禮自然無權代理中華民國會同中廣申請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中廣,中廣所為違反土地登記規則,登記應屬無效。

最高法院指出,另外,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應以書面為之,但中廣於1985年七月辦理三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並未提出移轉不動產物權的書面契約,且根據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二五、二二七次會議記錄,並沒有將這八筆土地作價轉帳給前中廣事業處的記載,僅表示房屋已作價轉帳,未記載「土地」也已作價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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