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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日電)房市熱,許多投資客紛紛投入房地產市場,獲利驚人。不過,財政部今天指出,明年(2008年)起,個人每年售屋6戶以上,將納入營業稅查核範圍。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若符合一定要件,明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例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業人,包含有形營業場所,或僅設置網站、加入拍賣網站等無形營業場所的營業人。
另外,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等等。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明年度起,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若達6戶以上,會先行納入查核範圍,但會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的房屋,衡酌交易頻率查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也提醒營業人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依法除通知限期補辦外,還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鍰;若逾期仍未補辦,可連續處罰;若有短漏報銷售額,或短漏開統一發票者,還要另外處罰。所以,個人若符合條件,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登記,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