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受理一件特殊的自首案,一對緣盡夫妻,竟都不知道依法雙方仍有婚約在身,男的後來再娶,女的即將再嫁,兩人此時方知在法律上還是夫妻,不僅男的已犯重婚罪,女方也不敢違法步上紅毯;男子前兩天趕緊自首,哀求檢察官「快點法辦我,免得耽誤我『前妻』的婚期」。
這名30餘歲的陳姓男子,上週由「前妻」陪同至台北地檢署自首,他應訊時指出,幾年前與太太公證結婚,之後,兩人因個性不合分開,由於從頭到尾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身分證「配偶欄」上一直空白,所以誤以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夫妻關係。
兩人分開不久後,雙方各尋幸福,男子先找到人生另一伴侶,不久前才席開20餘桌宴請親朋好友,高興地娶回美嬌娘。
不過麻煩來了,婚後一個偶然因素,男子才發現,自己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依民法相關規定,只要有公開儀式、2人以上證人,不管有無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即有效。他當初是和「前妻」直接到法院公證結婚,當然更是有效的婚姻,換句話說,男子已觸犯重婚罪。
此時,陳的「前妻」雖然也交了知心男友,已準備論及婚嫁,但她得知自己「仍有丈夫」後,無法再嫁。陳某說,為了不要讓前妻錯失好姻緣,他因此主動向檢方自首,並請檢察官趕緊法辦他。
須辦結婚登記才能離
承辦此案的俞姓檢察官開庭時,好心提醒陳某,除了自首涉及重婚罪外,兩人還必須至戶政事務所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再辦理「離婚登記」,才算完成所有離婚手續。
儀式婚與登記婚
「儀式婚」︰以儀式為要件,有公開儀式,加2名證人,婚姻即成立,未登記也不影響效力。
「登記婚」﹕可無儀式,只要帶著有2名證人見證的結婚證書,親赴戶政單位登記即可,證人不用陪同,在證書上簽名就行。
我國倡議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已多年,現今終於送至立法院待審,如若協商順利,今年有可能完成立法;修法版本訂有2年日出條款。
採行登記婚後,一切以登記為準,可減少許多法律與社會問題,不過,也有人認為沒有儀式,或儀式不再具法律意義,不僅結婚不夠神聖,也失去一項傳統文化。(記者賴仁中 )
重婚罪
重婚罪訂定在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刑法第237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另刑法對妨害婚姻的訴究,只規定詐術結婚、通姦相姦及和誘罪為告訴乃論罪,故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即使相關人都不追究,仍可能遭追訴。
(記者賴仁中 )
有公開儀式 婚約即生效
記者林慶川/特稿
很多人誤以為身分證上「配偶欄空白」就是未婚,其實,民法規定,一旦有公開結婚儀式,不管你有沒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都有效。
我國民法是採「儀式婚」主義,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時有公開儀式,2人以上證人,即算完成婚姻大事。
不過,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以為,要辨別一個人是否結婚,只要看看身分證上配偶欄即見。
民法以「儀式婚」為主,但也承認「登記婚」的法律效力,也因此,若無公開宴客等結婚儀式,男女雙方若依戶籍法規定,前往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者,也可推定其已合法結婚。
依民法相關規定看來,結婚並不以登記為要件,但民法對於離婚,則要求以書面為之,必須進行離婚登記,也因此,才會發生此種結婚後未辦結婚戶籍登記者,離婚時還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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