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規定,居住在台灣的外國人,如在年度中廢止境內住、居所離境者,應在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一年一度耶誕節又快到了,多數外僑朋友會趁此重要節慶,返國與家人團聚,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不少外籍人士詢問有關離境前如何報稅相關問題。
國稅局舉例,美籍人士強納森(單身、無扶養親屬)在今年5月間入境工作,預訂同年12月初離境且不再入境,全年度共居留190天,期間雇主合計支付薪資所得新台幣22萬元,並已先比照「居住者」10%扣繳率扣取稅款2萬2000元。
依現行規定,強納森在96年度在台居留天數已滿183天,屬稅法定義的「居住者」,其離境後不再返台,且境內無居住者配偶,應在離境前就全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96年度免稅額為7萬7000元、標準扣除額為4萬6000元,依比例計算〔(7萬7000+4萬6000)×190/365〕為6萬4027元。因此,強納森所得總額22萬元減除6萬4027元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萬8000元後,所得淨額為7萬7973元,以適用級距稅率6%計算應納稅額為4678元,因先前已按月扣繳稅額共2萬2000元,故申報後應退稅款為1萬7322元。
另外,國稅局提醒,辦理離境申報時應檢附護照、居留證、勞動契約書(及國外雇主給付所得證明)等;如在台居留滿183天,欲列報扶養未隨同來台親屬時,須檢附符合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