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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
【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將送立法院院會二、三讀。不過警政署今天指出,修法方向空有理想卻罔顧偵查實務,在律師權大幅度擴張之下,刑事訴訟的天平往犯罪嫌疑人方向傾斜,未來恐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立法院司委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包括未來律師於接見犯罪嫌疑人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時,原則上檢、警不得截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行為,如果要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由法院核准。此外辯護人還有權訪談證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且可以查詢與被告所涉案件有關資料。
警政署表示,對於辯護人接見及通信如毫無限制,對發現真實將有不利的影響。尤其警方為發現辯護人是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行為,必須在場監視並聽聞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談話內容及其行動,否則無從判斷。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後,公權力已經介入,警察機關有義務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再者,實務上受拘捕犯罪嫌疑人可能情緒不穩定,也曾出現自殺、傷人、脫逃等行為,因此辯護人接見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員警在場戒護。
對於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經法院核准的新規定,警政署指出,偵查人員若發現辯護人有不法行為時,如不能即時限制而只能被動等待法院核准,豈非任由不法行為持續?也與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目的背道而馳。
高階警官說,這次修法中,包括法務部、警政署、調查局等行政機關,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協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時都一再向立委表示反對意見,提案委員李復甸則以人權保障不容退讓為由,完全不接受行政機關的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固有崇高的理想性,但若是以犧牲社會的治安與穩定為代價,也非民眾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