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一日電)通緝要犯辜仲諒、陳由豪等被告,在所涉案件偵結前或判決有罪後潛逃出境,使司法正義形象受到損害。相關司法機關除應戮力修改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外,負責執行的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單位也應做好監控機制,防止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近年來,多名刑案被告在案件偵辦中或法院判決有罪後,隨即棄保潛逃出境;因中興銀行違法放貸案被判有罪的前中興銀董事長王玉雲、前台鳳公司董事長黃宗宏近日內相繼失去蹤跡,也讓司法威信備受打擊。如何確實監控被告行蹤,成為檢警調機關的必要課題。
法務部指出,台灣都市人口稠密,海岸綿長,對特定人士長期監控實屬不易,檢警調所設法網有其極限,斧底抽薪的方法應是研議引進德、美先進法制國家的「有罪羈押」制度,防止被告逃亡,才能避免類似案例一再重演。
不過,「有罪羈押」制度在司法院及司改團體、學者、立法委員考慮有違反人權及「無罪推定原則」之虞,相關修法程序尚未通過,相關機關仍須循著現有體制,防範未然。
目前檢調防逃的法律依據為「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但檢警調在執行上仍有不少困難。不願具名的調查局官員指出,調查人員依規定只能從外圍進行探訪,無法採取如通訊監察等強制性或侵入性的偵查作為,因此,在掌握重大罪犯的動態行蹤上,仍不容易。
調查局官員表示,調查人員若在案件定讞前或定讞後到案服刑前,發現相關被告有潛逃跡象,而逕行圍堵或拘提,將涉及違法問題,而在確定判決前,法官是否願意簽發拘票交付司法警察人員執行,也是問題。
至於檢察機關方面,檢察官在案件偵查階段,可依案件情節向法院聲請羈押或交重保,並限制出境,避免被告潛逃。這部份成績較為顯著,但仍有辜仲諒、王又曾、王金世英、蔡雪卿等被告,在檢察官展開偵查動作前便避走海外,成為檢方遺珠之憾。
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後,檢察機關必須在判決定讞後,負責被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執行。法務部曾要求地檢署在案件起訴後即建檔列管,如果案件上訴三審,則由最高檢察署與最高法院連繫,一經判決確定即電話通知最高檢察署,立即發交一審執行。
法務部官員指出,案件如在審理階段,一、二審蒞庭公訴檢察官隨時注意被告言行表現,充分掌握狀況,發現異常現象時,應提高警覺,必要時聲請法院羈押或再加重保,以及限制出境。各地檢署也須依實際狀況,通知海巡、警察、國安、調查系統注意防止脫逃。
經過各級檢察機關的嚴密監控,一年來被告棄保潛逃事件較過去確有減少的現象,但仍未完善。調查局日前建請法務部,為有效掌控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行蹤,應運用科技器材(如電子腳鐐)限制活動範圍。法務部目前正就此研議中,並希望「有罪羈押」制度盡速修法通過,以遏止相關事件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