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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罪犯潛逃 有罪羈押制度司法界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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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一日電)前台鳳董事長黃宗仁日前疑似棄保潛逃,引發外界質疑司法正義及威信。法務部兩年前研擬增訂「有罪羈押」制度,凡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告,一律先予羈押,但遭到學者及司改團體以違反人權及「無罪推定」原則反對。在此狀況下,被告棄保潛逃的事件仍一再發生。

近年來,檢調偵辦不少重大經濟犯罪,成績斐然,但相關被告往往在案件偵審期間,乃至判刑定讞後空檔棄保潛逃,甚至將上億資金移往海外,讓司法機關白忙一場,並留下爛攤子讓金管、財政、勞工等政府機關收拾。

有鑑於此,法務部在2005年五月間提出「有罪羈押」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草案,明定刑案被告在一審法院被判決有期徒刑以上而未獲准易科罰金或緩刑處分時,法院應羈押被告。草案中並建立被告應在宣判時到場聆判制度,以及有罪判決的羈押,延押不受次數限制等新規定。

法務部所推動的「有罪羈押」制度源於美、德兩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894年的案件中,即指出有罪判決的被告在上訴中,並無憲法上交保之權利;美國聯邦及各州法院判決也認為「上訴中應以收押為原則,釋放為例外」、「無罪推定原則在被告被判有罪後,是不存在的」。

另外,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則明確規定,被告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受有自由刑之宣告後,法院對於應執行監禁之被告,可及時收押或繼續延押。德國法界認為,羈押的判斷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否則偵查程序中的羈押早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不過,法務部將草案送交司法院研商後,至今石沉大海,兩年來刑訴法幾次修法,司法院並未將「有罪羈押」制度納入。黃宗宏與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便在這段期間內潛逃出境。

法務部官員認為,法院過度向保障被告人權一端傾斜,而輕忽多數民眾對公義的期待與免於恐懼的權利,而讓受重罪判決的被告仍可保持自由之身在外,逃避制裁甚至繼續犯案。

法務部官員表示,法院處理刑事案件僅感受到羈押被告時人犯在押的壓力,而對於被告逃亡時,所需承受的壓力則極微小,因此法官只需下判決,至於判決時被告是否已逃亡,判決是否可能有效執行等問題,法官則不必顧慮。

對於法務部的意見,司法院並未直接表示反對,僅指出羈押是在被告遭有罪判決確定前,先行拘束人身自由,影響重大,為求審慎周延,他們曾將這項議題納入2005年六月十七日「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公聽會」的討論事項。

司法院表示,中國人權協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中律師公會、立法委員、學者及法官代表在公聽會中反對「有罪羈押」制度,他們認為這項制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等。

司法院強調,「有罪羈押」制度不宜草率施行,須再行審慎斟酌。不過,司法院並未對此再提出意見,僅在近日媒體報導相關議題後,再將兩年前的說法重述一次。

至於司改團體的態度,則認為「羈押」制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違反人權,他們將被告潛逃的問題歸諸於檢察機關執行不力所導致,強調檢察官的疏忽不應在制度上做通盤變革,讓人權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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