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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大紀元1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銀行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未來銀行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命令虧損銀行「限期」補足資本,逾期未補足資本,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中華商業銀行遭掏空疑案,引發社會關注金融機構營運問題。銀行法現行條文只規定,銀行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虧損銀行補足資本,若逾期未補足資本者,應勒令停業。
召集協商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紀珠(不分區)表示,銀行應於多久期限內補足資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銀行規模決定。
協商共識中,僅台灣團結聯盟未有代表簽字,國民黨、親民黨、民主進步黨與無黨團結聯盟都有代表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