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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最高法院:無代理權人簽名加註代字 將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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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六日電)最高法院今天決議,無代理權人在有價證券發票人欄,或私文書製作人欄上書寫他人姓名,並簽署自己的姓名下加註一個「代」字,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將分別構成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今天召開今年度第十九次刑事庭會議,會議中討論無代理權人意圖供行使之用,假冒他人的代理人名義,製作他人的私文書,例如無代理權人在有價證券發票人欄,或私文書製作欄上書寫他人姓名,並簽署自己的姓名下加註一個「代」字,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是否分別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偽造私文書罪。

經討論後,最高法院表示,刑法上所謂有價證券或偽造私文書,是指無權製作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若基於本人的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有價證券或私文書,因與無權製作的偽造行為不同,而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指出,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他人的代理人名義,製作虛偽的有價證券或私文書,因所為使被偽冒的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有價證券的發票人,或虛偽私文書的製作人,將損害被偽冒人的權益和公共信用,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有價證券或私文書並沒有不同,應分別構成有價證券罪或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決議,由此可推論,無代理權人在有價證券發票人欄,或私文書製作欄上書寫他人姓名,並簽署自己的姓名下加註一個「代」字,因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應分別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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