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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告親 婦洗冤寫狀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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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國小畢業、74歲的婦人張陳翠蓮,不滿一起傷害、妨害名譽案被判刑,為「洗刷冤屈」,竟花了25年、跑了300多趟法院,向自己的姻親與法務部次長王添盛等8人,提出100多次控告與聲請再審。

住台中縣的張陳翠蓮回憶說,25年前,臥病的婆婆遺失一只金戒指,其四哥張得意要求兄弟妯娌到公廳發誓,不料,她尚未發誓即被張得意夫妻毆打並辱罵。

她檢具診斷證明書,控告張得意夫妻傷害與妨害名譽,不料,張得意夫妻卻於她提告之後,在沒有診斷證明書情況下,捏造她於公廳前毆打四嫂的偽詞,反控傷害,還誣指她在偵查庭外辱罵張得意夫婦「賊」,再加控她妨害名譽。

控檢要親人作偽證

張陳翠蓮表示,當時承辦檢察官吳昭瑩(現任高院庭長 )要求雙方和解,被她拒絕後竟勾串張得意夫妻「隨便拿一張診斷證明書」,張得意夫妻遂向汪姓與廖姓醫師取得假的診斷證明書後,還唆使親人出庭作偽證,吳昭瑩因而將她起訴。

沒打罵人 卻要坐牢

雖然張得意夫妻被控傷害罪判刑確定,但她沒有打人與罵人,卻也被依傷害與公然侮辱罪各判拘役30天與500元罰金,且不讓她易科罰金,因此被關了30天。

張陳翠蓮不滿被判刑,隨後即陸續控告張得意夫妻誣告、偽證等罪,檢察官吳昭瑩瀆職,也控告三嫂與姪女作偽證、開診斷證明書給張得意夫妻的2名醫師偽造文書。

張陳翠蓮還認為承辦她控告三嫂偽證罪的檢察官王添盛(現任法務部次長 ),濫用刑事訴訟法「不能令其具結」等規定幫她三嫂脫罪,憤而控告王添盛瀆職與偽造文書。不過,上述被告都因沒有證據而獲不起訴處分。

熟讀六法全書

但張陳翠蓮認為自己並非濫訟,而是蒙冤難雪,她開始熟讀六法全書寫訴狀,從民國71年起至今,又分別向各地檢署與法院提出100多次控告與聲請再審上述8人。不過全都以「無新事實或新證據」結案。

挨告25年 親情薄怨氣深

〔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被告了25年的心情,恐怕外人無法體會!

張得意之子張弘昌說,他的父母一時衝動打了嬸嬸而被判刑,原以為易科罰金後就可淡忘此事,不料,直到民國80年間,父母偶爾還會收到嬸嬸向法院提告或聲請再審之後法院寄來的公文副本,公文雖未要求父母出庭,卻也讓父母心情鬱悶。

張弘昌表示,此案牽連多位親人,他不願批評長輩的為人,但希望嬸嬸能化解怨氣,就算不能重建手足妯娌之情,也不要彼此怨懟一生。

吳昭瑩則對這起25年前的案件記憶深刻。他說,當年他年輕氣盛,痛恨不孝的人,長輩臥病在床,兄弟妯娌竟因戒指而於公廳爭吵,他當時還自願掏出1萬元勸雙方和解,被雙方拒絕後,他只能依法起訴。

至於張陳翠蓮指控他勾串被告、運用權勢害她不能易科罰金,吳昭瑩強調「不可能」,不過,他記得該案的執行官可能看不慣張陳翠蓮的行為,拒絕張陳翠蓮易科罰金。

吳昭瑩強調,他持平常心看待張陳翠蓮控告他達25年之舉,他認為起訴判案要秉持良知,他不敢保證自己從未誤判,但誤判絕非是「共犯」;法務部次長室則說,次長王添盛不便對此案發表意見。

無新事證 翻案機會渺茫

〔記者張瑞楨/豐原報導〕針對張陳翠蓮興訟25年,控告或聲請再審100多次,律師陳建良說,好訟者很多,但這起個案堪稱前所未聞、極為罕見,不過,他認為張陳翠蓮要翻案機會極為渺茫。

他指出,張陳翠蓮控告三嫂、姪女、張得意夫妻偽證罪,檢察官不起訴之因,是依據修正之前的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需具結證詞才能受到偽證罪約束,依規定被告親屬的證詞「不得令其具結」,是因親屬雖能作證,證詞卻「無期待的可能性」。

陳建良說,證人沒有具結,就算證詞不實,法律也無可奈何,不能用偽證罪嫌起訴,不過,這項法條已修正,「不得令其具結」的範圍大幅縮減,目前只有未滿16歲者、因精神障礙不了解具結的人,才能不具結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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