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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終止獲得補償 不能列為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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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四日電)出租房子若因租約提前終止獲得賠償,財政部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今天表示,這筆錢不能列為租賃收入,應屬於其他所得。

陳文宗指出,出租人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取得提前解約的賠償,屬於違約金性質,與所得稅法規定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的租金所得性質不同,應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

陳文宗說,之前有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取自一公司因提前終止租約所給付的損失補償金,申報為租賃收入,並減除43%的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來被國稅局查到這筆所得非屬租賃所得性質,就依這家承租公司開立的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就申報差額部分予以補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對所取得的所得類別有疑義,可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以避免短漏報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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