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生命財產受脅 無處申冤
【大紀元4月3日訊】
控告書
控告人王文秀,女,51歲,不識字,住大足縣龍崗鎮前進1組。
被控告人趙學余,男,42歲,務農,住大足縣龍崗鎮前進1組。
被控告人楊連茂,男,47歲,龍崗畜牧站。
被控告人薑秀,女,28歲左右,務農,住址同上。
控告事由:
為控告上列三個被控告人報復行兇,故意殺人(未遂),並損壞財產,要求給予刑事處罰並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5萬元。
控告事實及相關線索:趙學余、楊連茂、薑秀因與我有私人成見,現趙學余縱火燒毀房屋未受法律懲處,更肆無忌憚伺機報復。於1998年7月26日晚上10點,趙學余用自己的摩托車將薑秀載去肖家拱橋,喊回楊連茂,三人合謀後,該三人手持利刃(有一人手持一把長40cm的利刃,一人手持砍竹子用的柴刀),來我家三次欲殺王文秀,因王悄悄逃岀不在家,最後一次天亮時,該三人便將王文秀的門、窗損壞,用磚頭砸室內財產,將房後的竹子砍倒12籠,砍掉竹子285根,筍子77根。王文秀當晚逃後就向北門派出所報案數次,派出所推三阻四第二天出了現場,拍了照,登記了財產損失,收取了兩把兇器刀,並將楊連茂和薑秀押去派出所。在派出所訊問中,楊公並承認要殺我夫妻倆口子,因未遂,便打爛財產用以示威。由於楊連茂有親人楊方甫在縣公安局任科長,楊方甫聞訊後便親自去北門派出所把人領了。我知後去問,派出所劉所長說公安局把人提去了,我管不了。
我第二次受害至今(第一次係趙學余夫婦縱火燒我的房子),多次找領導和控告,由於他們在公安局有當官的,使我的控告、索賠均無望。
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江總書「三個代表」思想指示下,我再次請求黨委、政府督促政法部門查處罪犯,確保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被控告人重刑並負帶民事賠償我的損失。
控告人:王文秀
200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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