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而執業者 最高罰15萬
【大紀元4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十二日電)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語言治療師法」草案,草案規定,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本人及雇主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該草案規定,公立或立案的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的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組、所主修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蘇揆在院會裁示,該草案應盡速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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