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2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ETC招標過程中,委辦服務費的評分方式被指有弊端,有甄選委員質疑,高公局在「委辦服務費」一項,給遠通電收最高分,導致遠通電收勝出,對此,高公局澄清,委辦服務費的計算有固定方式,多少人算、誰算,結果都一樣,該案是甄審委員授權高公局計算,且率先評分,過程並無弊端。
高公局長陳建宇指出,高公局為委辦服務費評分方式訂有計算公式;計次(現行方式 )、計程費率都是計算依據,還得綜合各自收費年數,求出加權費率;加權費率再與各家業者費率差額、比例等綜合計算,最高分三百,最低分一百八十分,甄審委員是依得分排序評分,並非以分數為依據評分。
高公局官員指出,根據此公式,計次、計程階段費率分別是變數,當時高公局所定上限,計次為三點五元,計程為每公里零點零八七元;遠通計次費率三點四元,幾乎逼近上限,但超過十五年的計程費率則僅有零點零三五元,成為出線關鍵。
高公局:過程無弊端
陳建宇強調,此一計算公式固定,多少人算、誰算,結果都一樣,參與競標業者,事先也無人有異議;此一項目經甄審委員兩次開會,授權高公局專業人員計算,在其他項目評選之前,先把分數、排序算出,再進行其他項目評分,有弊端的指控,並不確實。
高公局在招標規範中列有九個評選項目,委辦服務費是其中一項,在總分二千分中,佔了三百分;熟悉採購法的官員指出,和多數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價格一旦列入評比,比重多在二成左右相較,ETC案委辦服務費佔一成五,比重不算高。
對有甄選委員質疑,高公局在「委辦服務費」一項,給遠通電收最高分,導致遠通電收勝出,前高公局長、現任交通部技監梁樾表示,「委辦服務費」給分有一個計算公式,將相關數據代入,分數就出來,並不是高公局長或任何官員有權任意給分,這個計算方式在招標文件也有載明,投標廠商都了解。
甄審委員 低調避談
〔記者劉力仁、許敏溶/台北報導〕台北高等法院日前判決高公局在ETC案中敗訴,其中擔任ETC甄選的委員,由於事涉敏感,對於記者詢問相關問題,多不願表示意見,態度十分低調。
甄審委員之一、高公局組長葉韓生低調表示,很多敘述,其實都與事實有極大出入,相信檢調有能力讓真相大白。高鐵局長吳福祥及電總副局長高凱聲表示,當初各委員都是按照各人的專長評分,過程沒有問題。
一位不願具名甄審委員則表示,外界質疑高公局一手主導第九項「委辦服務費」評分,以致於遠通最後勝出,其實這項分數甄選委員都有加入總分中,只不過這項「委辦服務費」要套用公式計算,很死板又很複雜,因此委員們請高公局用公式先算出再知結果,並不是如部分媒體報導,高公局一手主導這項計分。
交大經營管理研究所教授許和鈞、台北大學司法系副教授林雪玉,也都不願多表示意見。
高公局:仍有機會勝訴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ETC官司敗訴後,政府傾向上訴,高公局與律師評估,法官在此案中以抽象的原則作為判決依據,缺乏說服力,政府仍有機會勝訴。
高公局長陳建宇指出,此次判決可看出法官對民意的重視,這也是行政法判決與一般民、刑法不同之處,他不猜測審判結果,但ETC未來執行過程,如能獲得更多支持,未嘗沒翻案機會。
高公局委任律師莊國明認為,法官在判決中,認為高公局招標流程違反公平協商原則與公義原則,然而這兩項原則都是抽象概念,缺乏具體的違法事實,其實欠缺說服力,這也是政府決定上訴主要理由。
此外,法官所謂違反公平協商原則的理由,包括高公局並未同時向最優、次優兩申請人協商價格策略,莊國明說,法官做此判決前,並未讓訴訟雙方有過詳細辯論,提告的台灣宇通並未就此點向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異議,未經異議程序就提起行政訴訟,也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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