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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涉A一銀720 萬 人間蒸發25年 過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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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民國70年,28歲男子林世仁(見圖,記者楊宜中翻攝)在公營行庫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當練習生,但不到5個月時間,他涉嫌以多種方式侵吞行庫720萬元後棄職潛逃,一逃25年,逃過了貪污罪追訴期。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本件貪污罪免訴,但林世仁像是人間蒸發般,至今仍行蹤、生死不明,如果他還在世,現年已53歲。

林世仁是利用民國70年5月20日至同年10月6日,在第一銀行花蓮分行經辦活期儲蓄存款櫃員的機會,以帳卡上虛增存款餘額、無收入傳票虛計存款數字再以合法取款條支出,或假填存款條交襄理檢印後毀棄、挪用支票存款等方式,累積共侵占720萬元。因侵占款項日鉅,林世仁在幾乎被查獲之際,當年10月8日棄職潛逃。

因第一銀行為公營行庫,林世仁觸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他潛逃後行蹤不明,儘管全案由檢察官偵結起訴,但法院25年來傳喚、拘提、通緝都無法將林世仁逮捕歸案。

花蓮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世仁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貪污罪,最重本刑為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前,觸犯此案的追訴時效為20年,加上因通緝造成案件停止進行再延長追訴權時效5年,林世仁的貪污罪追訴時效共25年,應在今年11月完成。

判決書指出,94年修正後的刑法追訴時效,貪污罪為30年,究竟應適用新修正的追訴時效還是舊法?經法官考量後,採用對被告較有利的舊法,認定追訴權已經消滅,因此諭知本案免訴。

林世仁25年前的貪污罪已經過了追訴期,但如今仍無他的下落,銀行界、甚至第一銀行花蓮分行也有很多行員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或早已忘記。林世仁的父母更是低調,鄰居也有多年不再談起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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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處不敢換 雙親盼子歸

〔記者楊宜中/花蓮報導〕林世仁25年前涉侵吞銀行720萬元後失蹤。25年來,林世仁的父母仍守在家中、電話也從來未換號,等待的就是林世仁回家,其間受盡異樣眼光折磨。直到去年,才請法院將林世仁宣告死亡除戶。

林世仁的父母,昨天也收到法院的判決書,獲知兒子當年涉嫌的貪污罪嫌已獲諭知免訴,兩老情緒並無太大波動。他們說,這不是什麼光彩的事,免訴的判決也沒有還兒子清白。

林父說,林世仁是家中長子,高職畢業後當兵去,退伍回來考上第一銀行當行員,第一份工作就不錯,家人也很高興。林世仁這段期間結婚生子,當年失蹤時,他的妻子還懷著第二個孩子。

林母說,林世仁就像一般的上班族,下班就回家很少有應酬,也沒有不良嗜好,她實在不相信孩子會有什麼理由要犯下這樣的錯。是不是有人陷害?他們實在懷疑,只是沒有任何蛛絲馬跡可以追查。林父則說,一切都過去了,講這些也沒有用了。

林父說,這些年來,很多人懷疑他們還持續與林世仁聯絡,甚至被人跟蹤,但實際上,他們比任何人都希望知道林世仁下落。 林世仁父母經常夢見兒子,他們總會排除萬難於次日到夢中的地點尋找。有次夢見在彰化鹿港街頭遇到林世仁,兩人次日就趕往鹿港,只是到了鹿港後也不知從何找起,那種感覺、辛酸,外人難以了解。

林父說,他們當時最擔心的就是林世仁可能會尋短,但等了20多年無消息,他們也死心了,去年請法院宣告死亡後,現在已當兒子真的過世了,只是這種不確定的感覺,還會跟隨他們一生。

警方表示,一個人失蹤超過7、8年,通常已死亡的成份居多,林世仁無法合法出境,25年來又毫無訊息,情況並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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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員談林世仁 守規?滑頭? 評價兩極

〔記者楊宜中、陳麗珠/綜合報導〕在第一銀行花蓮分行服務超過25年的行員,回憶發生在民國70年的侵占公款案,對於林世仁的印象多已模糊,各種說法不盡相同。有人認為林世仁是一名守規矩的好青年,但也有人說,林世仁很活潑,講露骨點是有點「滑頭」。

第一銀行主管表示,畢業於花蓮高商的林世仁,當年是透過青輔會招考進入銀行,他涉嫌侵吞行庫存款棄職潛逃後,虧空的公款由銀行投保信用保險的台灣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並沒有找林世仁進銀行的保證人處理。

一名資深行員回憶,林世仁在他的印象裡是一名十分活潑的年輕人,但有人會認為他有些滑頭,案發後有人驚訝,但也有人認為「早晚的事啦!」

至於當年林世仁究竟是否遭陷害或背了黑鍋?還是自己養成了壞習慣而無法填補自己的經濟缺口?這方面第一銀行資深行員都不願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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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比一比 720萬有多大?

◎幣值︰當年幣值約是現今的2至3倍,因此720萬元約等於現在的1400萬元至2000萬元。

◎物價︰當年中學教師月薪約1萬4000元,資深銀行員也不過約1萬6000元,一棟花蓮市的4層樓透天別墅只要200餘萬元。

◎利息︰當年存款利率約15%,200萬元存在銀行,每月利息就超過白領階級月薪。

(製表︰記者楊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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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80條,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未在30年內起訴(舊法為20年),追訴權消滅。

◎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造成停止進行的案件,追訴時效可延長四分之一。(記者胡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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