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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路弊案 市府︰限制性招標 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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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王俊忠/台南報導〕檢方調查約談海安路地下街統包工程案涉案官員與包商等3人被釋回,府內針對檢方指稱違反採購法做出說明;市府指出,採限制性招標主要是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因此未涉及第6款的原主契約金額50%的限制,海安路2.1億元的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案,一切依法執行。

台南地檢署將對此提出抗告並強調,該案偵辦行動未受影響,下週二(24日 )如期傳訊市長許添財。

台南地院法官認定檢方所提卷證資料不足以證明3名被告涉嫌重大;對於包商領款事宜,都經市府開會決定,非陳銘輝技士1人所能獨斷,兩包商不是公人員,無法構成共同舞弊。

此外,法官也說,該案已偵辦多年,檢方該傳訊的涉案人士都訊問過了,這麼長的偵辦期間,也應可完整訊問才對,在檢方卷證中,看不出有何待追查的新事證,決定全予釋回。

市府指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因此就行政裁量權依法行政絕無不法,而且所持理由經海安路地下街BOT促進小組共同討論,法制、政風、主計等相關單位確認符合規定後才開始執行,這些會議紀錄都建檔可查。

市府表示,採限制性招標,指定尚禹公司議價,理由包括海安地下街經調查站、宏昇結構事務所、台大地震中心及林同棪工程顧問公司等相關單位認定係「危險建築物」,具有不可預見之公共危險性,基於保障海安路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經工程專家認定,該工程確有急迫解決必要。

此外,市府須於91年4月底前將工程安全結構簽證交給BOT廠商約定,若逾此期間,市府會因違約被迫賠償巨額違約金;而且基於原統包工程契約及工程介面、權責明確的必要性,若另行發包採購,造成施作廠商不同,則易發生工程介面及權責難以界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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