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傳珩:人類價值觀的世紀之爭
【大紀元1月25日訊】自由主義價值觀認爲:現代民主社會的本質在於承認和尊重個體權利。什麽時代個體權利得到充分肯定與尊重,什麽時代就會創造奇迹。世界上任何一個優秀民族,都離不開充分尊重個體權利而得以發展壯大的。
著名的古代“希波之戰”,希臘之所以勝利,雅典之所以選擇民主制,給最有建樹的哲學家黑格爾一個鮮明的啓示:波斯扼殺個體權利與自由的專制制度,並不能使人們在戰爭中勇敢和獻身扞衛自己國家的整體利益,而恰恰是個體權利得到充分肯定與尊重的希臘民主制條件下的人們,爲了自己的權利,不惜犧牲自己而扞衛國家利益。因爲,國家是他們個體權利的保障。
由此可見,在真正民主與法制條件下的制度中,集體權利來源於公民契約,是以個體權利爲基礎的,並體現著真正的公共利益。公民契約不僅是個體權利的源泉,個體權益的總和,而且是個體權利的肯定和保障。因此,個體權利也應當尊重和維護這樣的集體權利。社會民主制度可以保障個體權利得以充分行使,並使個體權利與義務和集體權利與義務得到高度的統一。只有在這樣的社會中,一旦個體權利與集體權利産生衝突時,人們才能自願放棄個體利益來維護集體權利,個體權利才會自覺接受集體權利的約束。這也就是“自由主義價值觀”成爲現代社會意識得以流行的原因。
在歷史上的專制社會中,“朕即國家”。統治者將自己看作是社會集體權利的唯一代表,並借助於剝奪個體權利來維護被神聖化了的皇室貴族利益,這種制度與當代中國主張“黨的利益高於一切”在本質上是一脈相承的。社會統治者假借集體權利來限制和剝奪個體權利,這一事實的本身,不斷製造著權利衝突與暴力,它割斷了個體權利與集體權利的合法紐帶,因而人們也就決不情願接受這種集體權利的約束,也不會犧牲自己的利益來維護淩駕於人們之上的所謂“集體權利”。
在專制社會中,所謂集體或公共利益更多的體現著統治階級利益。人們在某種程度上蔑視這種“集體或公共利益”的本身,就反證了這種“集體或公共利益”對個體利益的蔑視。在社會不平等的條件下,單方面指責個體的自私、缺乏犧牲和合作精神的論調是不公正的。當今中國改革的焦點,就是解決集體權利與個體權利的衝突問題。
新文明價值觀認爲:個體權利是社會存在的首先事實。對自我利益的追求是天經地義的,不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只有在這種追求昇華的過程中,才在社會意義上産生了道德意識和共同利益的感悟。然而,這種道德意識和共同利益感悟的本身,深深地建立在肯定自我的根基之上。這也就是說,只有在自我利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發展的基礎上,才能産生公共利益的覺悟和獻身公共事業的精神。而在個體權利得不到肯定的條件下,一切公共或其他社會權利同樣也得不到個體意識的肯定。
但自近代以來,社會革新思潮也一直對個體權利與集體權利的關係,存在兩個相互競爭的政治哲學範式,由此也就導致了對權利、公民、主權和民主等問題理解上的巨大差異,這也就是“自由主義範式”和“共和主義範式”的分野。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之爭,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羅爾斯《正義論》的出版,再次成爲北美政治哲學論爭的焦點。然而,這場爭論存在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對現代性沒有恰當的理解和把握。首先,以羅爾斯爲代表的自由主義沒有意識到從黑格爾經由馬克思到韋伯這一從政治哲學到社會倫理轉換的客觀性,對以貨幣爲媒介的經濟系統和以權力爲媒介的行政官僚系統對制度的侵蝕缺乏足夠的重視。此外,也沒有充分意識到由於語言哲學革命而來的從主體性向主體間性的伸延;和法理深入帶來的個體法權與集體法權的協調機制。自由主義一向強調“主體性”。這曾是近代自由主義的根基。例如,休謨、邊沁、米爾等都認爲:自我利益是社會利益的基礎。其二,共和主義則更重視“主體間”,堅持通過交往把公民聯合起來的觀點,主張政治共同體的公共善對個體權利的優先性。但共和主義把國家和社會理解爲一個道德共同體是錯誤的。因爲自近代社會,一直在不斷強化著道德與政治的分離過程。在 17、18世紀的理性自然法理論被實證主義、歷史哲學顛覆之後,承認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則是一個基本的事實。這一命題曾一度啓發了哈貝馬斯,他在《在事實與規範之間》一書中,試圖超越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之爭,其結果卻陷於了自相矛盾的困境。他後來也不得不在與羅爾斯論戰中,承認了他們只是內部之爭。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之爭,真可謂是世紀之爭,至今還沒有形成廣泛的共識。它仍將伴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繼續下去,也必將成爲後共産時代之中國,政治精英們探索制度創新價值取向的焦點問題。
--轉載自《議報》第234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