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為因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對公共工程衝擊,台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訂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不過,少部分尚未領到物價調整補貼款的營造業者組成的自救會上午到工程會陳情。工程會表示,協助營造業者爭取補貼一直持續進行。
工程會指出,為協助更多營造業者順利獲得地方政府補貼物價上漲成本,工程會特別在日前提報行政院財經會報,決議對於地方政府受中央補助工程,如果辦理物價調整經費不足,將請原補助中央機關繼續給予地方政府經費補助。
為因應營建物價劇烈變動對公共工程衝擊,工程會在民國93年5月3日已訂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截至目前,各中央機關已給予廠商物價調整金額約新台幣43億元;地方政府除 6個縣市政府因財政窘困而無法補貼,已有包括台北市在內的19個縣市政府給予廠商物價調整,這些地方政府實際給付營造業者的補貼金額也已超過34億元。同時,這項補貼措施仍在持續進行中。
另外,根據營造公會統計資料顯示,營造業者尚未獲得地方政府補貼物價調整款案件總金額約16億餘元,其中屬中央補助款辦理案件金額約 6.5億多元,已可依行政院財經會報的決議獲得解決,換句話說,需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辦理案件金額僅約10億元。
工程會強調,在邀集各機關及業界代表進行討論以研訂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時,行政院主計處即明確表示,除各機關原預算經費可供支應情形,中央無法有其他額外預算經費或另外籌措專款以供支應,依該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辦理所需經費,應由機關原預算相關經費勻支。
同時,按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政府辦理工程,涉及地方政府財政收支及管理,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也應由地方政府依該處理原則給予廠商物價調整。
為更進一步協助業者解決困境,工程會建議,營造業者在處理物價波動問題時,可藉助政府採購法的履約爭議調解機制,如果因為營建物價波動,衍生履約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無論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辦理的工程,都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謀求公平合理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