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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四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發佈「境外基金」配套措施,以往透過投顧申請核備境外基金,動輒耗時 3個月才獲准的情況不再,新制下透過境外基金在台總代理,向主管機關申報基金,僅須12個營業日便可在台銷售。
證期局指出,以往境外基金來台銷售,均由投顧公司以顧問身分,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再由銀行以「信託資金」名義銷售,同一基金可能有多家投顧申請擔任「顧問」。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後,境外基金由在台總代理提出申請,經投信投顧公會審查,再向證期局申報,流程簡化。
依舊制規定,投顧僅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顧問,並不能銷售基金,須由銀行銷售;但依新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須為券商、投信、投顧業者,且券商、投信、投顧及銀行均可銷售境外基金。
證期局指出,申報在台銷售的境外基金,須符合國內投資人佔基金受益人比重不得逾 90%;基金不得以台灣市場為主要投資地區,且投資台灣證券市場比率,不得逾淨值70%。
另外,境外基金投資中國證券市場,不得逾基金淨值 0.4% ,投資香港或澳門紅籌股,不得超過基金淨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