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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八日電)中秋節即將來臨,不少公司開始準備中秋禮品或獎金,近來台灣國稅局也接到許多公司詢問關於中秋禮品扣繳稅款的問題,台灣財政部指出,需依法按發放不同情況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為犒賞員工辛勞,在中秋節前發給員工獎金或禮品,屬所得稅法的薪資所得。如果是合併於按月給付的薪資一次給付,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的規定扣繳稅款。
但若非合併於按月給付的薪資一次給付,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取6%稅款;至於所給付如為禮品,則應先以時價折算後,再依給付方式規定辦理。不過,國稅局補充,若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台幣兩千元,可免予扣繳。
另外,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員工的獎金,這部分就屬於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給付時不用扣繳,由職工福利委員會開立免扣繳憑單,於次年1月31日前,向國稅局所轄稽徵所申報;但對同一所得人全年全部給付的金額若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可不必填發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