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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作股權連結型商品 不受投資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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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銀行如因避險需求,承作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購買上市櫃股票,可不受銀行法第74條之一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限額規定。

銀行法第74條之一授權訂定的「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商業銀行投資公開上市及上市櫃公司股票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核算基數的25%;上櫃公司則是5%。

不過,目前有銀行反映,目前銀行辦理股權連結結構型商品業務,因為避險需要,須買賣連結標的的相關個股,其與銀行依據銀行法第74條之一從事短期投資,獲取價差目的不同,建議研究避險部位不受限制。

金管會考量銀行基於避險目的持有有價證券,是為規避承作商品與交易所產生市場風險,又參考美國金融監理當局及國內證券商均有類似避險目的持有股票,得不視為投資或不計入投資限額規定,因此,金管會同意銀行建議。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依風險承受能力,訂定承作總額度、單一交易相對人額度限制及避險策略,定期檢討並提報董 (理)事會核定,且應訂定風險沖銷策略及建立監控警示機制,以了解避險部位的變動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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