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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注意事項 緩衝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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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一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條文,由於涉及銀行銷售金融商品須進一步調整管理架構、內部控制、電腦系統及文件表單等,因此給予業者三個月調整期,預定今年8月5日實施。

金管會指出,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注意事項重點包括,在尊重市場機制及維護客戶權益原則下,銀行應依市場狀況及經營策略,自行訂定評估客戶條件,以及客戶可規劃或銷售金融商品範圍。

另外,銀行對於非高淨值客戶,並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的金融商品。

金管會銀行局長曾國烈說,金融商品銷售種類很多,不是由金管會訂那些可銷售給財富管理客戶,而應由銀行自定。

金管會委員林忠正則強調,銀行要避免不當銷售(Mis-selling),至於那些金融商品該銷售,那些不該銷售,銀行要自行決定,而不是由金管會去教銀行行銷(marketing)。

注意事項也明訂財富管理、理財業務人員名稱專用化,避免誤導消費者認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障。

至於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將由金融研訓院、銀行公會在一個月內訂定後報金管會核定。

為使現行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能有充分時間取得相關金融證照,金管會將函請銀行公會一併考量另外訂定適當調整期限,以利銀行業者能調整其人員資格到符合規定。

金管會為鼓勵經營健全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配合差異化管理政策,明定符合一定資格條件銀行辦理業務可檢具相關書件報金管會,在15天內未表不同意見,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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