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高速公路違規罰鍰不再一律三千元起跳!交通部決推動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高速公路違規罰鍰分三級處分,除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等違規,維持現行三千至六千元罰鍰,在服務區停車超過四小時等其他違規,處分降低為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烏龜車」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則罰鍰加倍,加重處分為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
交通部指出,「齊頭式平等」的處罰方式,確實不盡公平,在立委建議下,決定修法改採分級處罰,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正式發布實施﹔第一級最嚴重的違規處以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但僅有「烏龜車」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納入。
一般所謂的「 烏龜車」是指行駛未達最高速限、又非超車、卻占用內側車道者,不過員警通常以時速八十公里以下做為「烏龜車」占用內側車道的認定。
高速公路局強調,加重處分的「烏龜車」條款,認定上較為嚴格,規定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才會被處以六千元以上罰鍰,也就是一旦「烏龜車」行駛內側車道、又在後方形成大排長龍的「車隊」時才會重罰。
交通部表示,第二級處分維持現行三千元至六千元罰鍰,包括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未依規定行駛及變換車道、站立乘客、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未依規定使用路肩、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等違規。
烏龜車難認定 執法有困難
記者李文儀╱特稿
「烏龜車」難以認定,執法相當困難,去年全年僅開出近二千張罰單,和超速案件高達六十萬件相比,比例只有零點零三%,交通部修法加重處罰,恐也只有嚇阻作用。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中山高速公路速限為時速一百公里,駕駛若以九十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即視為「烏龜車」。
高速公路交通量龐大,真要所有車輛只把內側車道當作超車道,根本不可能,偏偏更有不少小心翼翼的駕駛人,擔心開在外側車道會和大型車輛交織行駛、增加危險,就在內側車道「慢慢晃」,嚴重影響行車秩序,民眾抱怨連連。
警方表示,取締「烏龜車」必須以攝影存證,警車或巡邏車又得一路跟隨,實在很難抓,再加上為免民怨沸騰,以時速低於速限廿公里以上為主要取締對象,所以去年全年只開出一千八百九十張罰單。
交通部將修法提高「烏龜車」處分,但條件認定上更為嚴苛,必須要在後方因而形成「車隊」才能處罰,但依照現行員警執法經驗,未來開單恐怕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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