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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
【大紀元6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日電)按捺指紋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並未宣告戶籍法第八條第一項條文應「暫時處分」;根據解釋文,這項條文僅就年齡方面對人民取得國民身分證義務及權利,進行一般性規定,由於聲請人未具體指陳如何侵害憲法保障權益,因此駁回「暫時處分」的聲請。
解釋文表示,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戶籍法第八條規定,計有三項條文,分別包括第一項「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第二項「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第三項「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解釋文指出,國民身分證為人民身分重要識別依據,尚未持有或因故喪失持有國民身分證人民若不能依法取得,對社會生活將構成立即而重大不便。
因此,解釋文認為,對今年七月一日起依法應請領或得申請國民身分證,或因正當理由申請補換發人民,有關機關仍應製發未改版的國民身分證或儘速擬定其他權宜措施。
今天的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城仲模、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廖義男、楊仁壽、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曾有田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