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iloveguava.com

民進黨團提選罷法修正案 加重賄選刑責

人氣: 1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銘坤台北九日電)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加重各項賄選行為刑責,明定當選人犯賄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未受緩刑宣告,自判決日起停止職務或職權,避免當選人藉判決確定需要經年累月,賄選判決未確定前照樣當完任期。

台行政院傍晚邀集民進黨團舉行黨政協調會報,討論選罷法修正草案內容,希望在明天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排入院會議程交付委員會審查。

草案重點包括:

對於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搓圓仔湯」,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求放棄競選或一定的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兩百萬元以上兩千萬元以下罰金。

對選民行賄,由原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增訂包括立法院正副院長等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賄選處罰。

對間接透過團體或機構行賄,從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二十萬元以上一千兩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賄選官司往往經年累月,民代、首長有一定任期,賄選當選人在未判決確定前照樣執行職務到任期屆滿,草案新增當選人犯賄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未受緩刑宣告,自判決日起停止職務或職權。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