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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學者:蠻牛下毒案較千面人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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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八日電)台中市發生「蠻牛」飲料遭歹徒下毒、導致民眾誤食中毒慘案;有人質疑,法院過去對千面人判決不夠重,才使歹徒變本加厲。資深刑事警官及學者都認為,蠻牛案的情節已構成「不確定殺人之故意」,已屬重大危安事件,情節遠較千面人嚴重,值得重視。

民國七十六年八月,男子張銘謙以千面人手法恐嚇掬水軒、義美、統一等食品公司勒索,落網後被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判刑兩年半;七十六年十月,男子陳宗申恐嚇統一公司將在蜜豆奶內下毒,被法院判刑兩年,服刑一年多後假釋出獄,去年竟又參與「東聯光訊」公司少東擄人勒贖案。

七十七年四月,男子周培榮等四人恐嚇美國菸商萬寶路公司,揚言將在菸品內下毒,破案後法院將四人判刑兩年;前年九月,國內一知名麥片公司遭離職員工以千面人手法勒贖,被告遭法院判刑十個月。

承辦過千面人案件的刑事局警官表示,會犯下千面案件者多為欠債走投無路的人,多憑日本千面人新聞的一些片面資料就策劃犯案,多半在取款時被捕,但千面人案,歹徒不是未真正下毒,就是下毒後將毒產品明確告知被恐嚇廠商,雖造成業者損失,但民眾未受害,歹徒主要目的是勒索不是傷人。

警官說,這次台中蠻牛事件明顯不同,歹徒未勒贖廠商,也未事先警告,就逕自在飲料內注入含劇毒的氰化物,雖然歹徒在瓶上貼有警語,但仍有民眾誤食毒飲料,並造成重大傷亡,這就不再是俗稱的「千面人」案,而是重大危害治安的殺人事件,歹徒不是挾怨報復廠商,就是有極端心理異常的變態。

有部分刑警認為,過去千面人案,法院多依恐嚇取財罪判決,刑期不重,可能因此讓歹徒覺得類似行為不足為懼,但此次事件,法界人士普遍認為,歹徒明知氰化物含致命劇毒,仍放入飲料內害人,即便歹徒在瓶外貼上警語,仍構成「不確定殺人的故意」,全案已構成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葉毓蘭表示,千面人案件其實已存在多年,加上電視媒體的報導,讓民眾誤以為凡是在食物下毒就是千面人,事實上這次台中毒蠻牛案件,不但構成「不確定殺人之故意」,更構成連續犯 (歹徒接連在多家超商放毒)成立要件,雖然歹徒在瓶上有標示警語,但手段仍屬兇殘。

她指出,社會應將全案重點擺在重大危安事件,警方應儘速破案,媒體也應著重於「全案若破案、歹徒將吃上重罪」的報導角度,不應再將全案當做「千面人」案視之,過於詳細描述千面人犯罪手法的處理、忽略事件焦點,反可能滿足犯案歹徒的「犯後快感」,並使民眾恐慌,更易造成社會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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