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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融七法修正 金融犯罪列入洗錢防制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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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銀行法等」七金融法案修正草案,增訂若干重大金融犯罪列入洗錢防制法規範、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規定、非銀行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銀行的名稱,違反者應負刑事責任等。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公司控股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及「信用合作社法」(統稱「金融七法」)部份條文。

鑑於銀行委外處理債務事宜、地下信用貸款業者使用銀行名稱等為人詬病情形,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新法增訂非銀行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銀行的名稱,違反者應負刑事責任。

增加金融機構對金融犯罪行為人企圖隱匿犯罪所得從事的有償、無償移轉行為得撤銷的規定;將金融負責人或職員與其一定親屬間的交易視為無償行為;將金融負責人或職員與其一定親屬以外的人間的交易推定(舉證責任倒置)為無償行為,並使犯罪人或相對人無法享受其所得。

考量金融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與技術性,法官如果無專業知識難以審理,不符各界對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期望,新法增訂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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