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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插隊 被打斷4顆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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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雷媽媽和女兒到北市一家百貨公司排隊買麵包,見壯漢插隊結帳遂直言阻止,卻遭對方打掉她四顆牙,事後,雷媽媽不滿百貨公司未將施暴者送交警方,又不登記其資料,致使她植牙費用及精神損失共卅三萬元,遂訴請業者賠償;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她所受損害並非業者造成,判她無法獲賠確定;獲知判決,雷媽媽只得打落牙齒和血吞。

九十二年7月5日下午,雷媽媽帶著三個女兒,至台北市信義區一家有名的百貨公司地下二樓商場,排隊購買某知名品牌的麵包,順利買到後,結帳時,卻遭一名男子插隊;雷媽媽主張,她見對方無理,制止對方而出言勸告,沒想到卻在大庭廣眾下遭痛毆,當場就被打掉兩顆門牙,另有兩顆牙齒斷一半,手、臉也都受傷;雷媽媽挨打後,她的三個女兒合力將男子扭住,對方雖壯碩,但竟無法掙脫。

雷媽媽主張,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業者應善盡保護顧客之責,否則即應賠償;她認為,業者在案發後十分鐘才派員到場處理,在她要求業者將施暴者移送警方偵辦後,業者卻將他放走,且又未留下他的任何資料;雷媽媽認為,她花了十八萬元植牙,這筆錢應由業者負責,另外她和女兒都遭受精神損失,業者應賠償她本人十萬元、其女兒五萬元的精神補償金,總計卅三萬元。

百貨公司則主張,雷媽媽雖在百貨公司內受傷,但這是她與那名男顧客的糾紛所致,與百貨公司無關,唯因監視器距離過遠,無法拍下這名男子的車號,且雷媽媽並未請百貨公司將男子送交警方,至於她的醫療費用,百貨公司也願負擔,但因索價過高而無法達成共識。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認為,雷媽媽在百貨公司內「排隊」,並非「消費」行為,故不適用消保法的規定,且她遭顧客毆傷也為突發狀況,縱使業者未及時處理,或未留下施暴者的資料,也不可據此認定她是因百貨公司而受損害,故判決她敗訴。但雷媽媽不服而上訴,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審理認為,她的損失並非百貨公司所造成,故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雷媽媽不平:莫非法律保障壞人?

記者張文川、劉志原╱專訪

買麵包買到被打落牙齒和血吞,這經驗,人間少有;回憶當時被一拳打落四顆牙的恐怖遭遇,雷媽媽心有餘悸,她昨天得知判決結果後,忿忿不平,質疑法律莫非保障壞人或大公司?她無奈地說:「大家乾脆乖乖讓別人插隊就好了!」

雷媽媽回憶,當天是星期六,她與三個都已經廿來歲的女兒逛街,下午三點多,逛至知名百貨公司的美食街,次女和么女在麵包店排隊埋單,結帳顧客大排長龍,雷媽媽說,好不容易輪到她們結帳,一名一百八十幾公分高、理平頭的壯漢,突然把盛裝著麵包的托盤推擠到她們前,次女向這名年約卅歲的男子說:「先生,請你不要插隊好嗎?」壯漢反而口氣強硬:「不然妳要怎樣?」不願退讓,雙方爆發口角,壯漢右手舉起麵包夾,作勢要打次女,雷媽媽還來不及問,壯漢突然揮拳重擊她的下巴,她感覺到鹹鹹血腥味,吐出來才知四顆門牙都被打落了。

壯漢見闖禍,拉著女友要溜,三姊妹扯破壯漢的白色T恤,壯漢索性脫掉T恤準備打人,麵包店老闆趕緊出手制止,吵吵鬧鬧約十幾分鐘,百貨公司保全人員才到場,三姊妹將男子交給保全人員看管。

雷媽媽很生氣的是,百貨公司藉口沒有權力限制顧客行動,派兩人送走施暴的壯漢,只告訴她們「他開保時捷,車號不記得」,百貨公司經理出面,口頭承諾會負責全部醫藥費,但並未簽具備忘文書。

這輩子首次打官司的雷媽媽說,尚未收到判決書,但只好自認倒楣,但她對這家知名百貨公司作法非常失望。

賣場內被打 報警處理為上策

記者劉志原、張文川╱特稿

民眾在排隊時發生糾紛,若無法和解,最好的方式就是報警處理,在法律的因果關係中,被害人僅能向加害人求償,以雷女排隊糾紛案為例,她在百貨公司內遭男顧客毆傷,依法僅能向動手打人者求償。

雖然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對消費者設有「無過失」的保護機制,亦即消費者接受消費服務時若受損害,業者不論有無過失,均應負起賠償之責;但此一機制必須在消費者「消費」時才有效,如搭乘火車時在車上跌倒、在餐廳用餐時遭燙傷等。

若消費者僅是在業者提供消費的場所內發生損害,無過失主義即不適用;例如雷媽媽是在買麵包排隊的時候遭人毆傷,當時,她的消費行為是付款取得麵包,業者所提供的消費服務為麵包,排隊並非屬消費行為,所以她在排隊時受損害而遭侵權,即須向加害者或者是侵權者求償。

此外,百貨公司業者並非司法人員,無權留置或逮捕毆打雷女的人,業者僅須負起協助求償等道義責任,不必負賠償等法律責任。

於法,業者雖無不合,其實可以做得更周延;畢竟,雷媽媽是公司的顧客,她被打是事實、掉牙也不是假的,而且打人總是不對。

業者基於維護顧客權益,就算不能強制留下施暴者,卻不妨請求施暴者,將他的人身資料登錄下來,若不肯,也可以很技巧地陪對方去開車,順便暗中記下車號,一旦被打的雷媽媽回頭找業者,就可以提供車號,豈不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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