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補稅不服 四月十四日前應提出複查申請
【大紀元3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日電)去年的綜合所得稅補稅期限已於三月十五日截止,台灣財政部表示,如果納稅人對於補稅內容不服,可提出複查,不過,需依法在四月十四日之前提出。
財政部指出,如果納稅義務人沒有在補稅期限內繳清稅款,逾期會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如果納稅義務人對補稅內容有疑義,則應在限繳日期截止前,向核發稅單的分局、稽徵所辦理查對,如果查對後還是不服,則可依法提起複查。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說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複查,申請複查的期間是繳納期限截止日次日起算的三十天內,以這次補稅繳款期限為三月十五日來計算,複查的申請期限應在四月十四日屆滿。
財政部表示,若申請人在四月十五日才提出複查申請,會因超過法定期間遭駁回。另外,申請複查期限以稽徵機關實際收文日期為準,若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則以寄發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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