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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註銷台籍 原信用卡使用至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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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八日電)為規範台灣地區人民經台灣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通報註銷當事人戶籍,身分變更為大陸地區人民時,與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往來處理原則,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相關規範,如在信用卡部分,原台灣金融機構已核發信用卡,可依原契約繼續使用到信用卡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等相關權利。

台灣地區人民如取消台籍,有關和金融機構的各項往來業務,將改為適用大陸地區人民相關法令規定,如依規定無法再向台灣的金融機構辦理授信、信用卡及支票存款帳戶等業務。

但為考量實務執行問題,原來已申辦者,如授信,原已撥款或已訂定契約但未撥款的授信,可依原契約繼續到授信期間屆滿,信用卡部分也比照授信業務。

另外,在存款帳戶部分,金融機構應配合辦理身分變更註記,至於已開設支票存款戶,金融機構不可再發給空白票據,並應請客戶在合理期限內,辦理結清支票存款帳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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