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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
【大紀元12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聯電公司協理,現和艦董事長兼總經理徐建華未經申請,違法至中國投資晶圓廠,遭台經濟部投審會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罰鍰兩百萬元,徐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認定徐某訴願確已逾期,裁定駁回。
台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九十三年間發現,被告徐建華透過英屬維爾京群島橡木聯合公司,在中國江蘇蘇州投資設立和艦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經營投審會規定的禁止業務,於九十三年2月廿7日處罰徐某兩百萬元,須在六個月內停止該項投資行為。
徐建華向台行政院提出訴願,行政院發現罰鍰處分已於九十三年3月5日送達徐某戶籍所在,但徐某卻遲於同年6月4日才提起訴願,已超過法定期間的一個月,決定不予受理。徐建華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早已遷離戶籍地新竹縣竹東鎮明星路,於九十年間搬至新竹市大學路其妻住宅,九十一年再搬到中國江蘇省,經濟部卻將處分書送至原戶籍地所屬郵局,送達已不合法。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據戶政機關資料,直到九十三年9月2日,徐建華仍設籍在新竹縣竹東鎮明星路,自稱搬離,卻未向自治、警察機關通報,並辦理戶籍變更登記等等,造成任何錯誤、危險也應由個人承擔,台經濟部送達屬合法,裁定駁回;全案尚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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