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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退費 台消基會:可主張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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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四日電)補習班退費問題層出不窮,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李鳳翱今天指出,現行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屬行政措施,對消費者沒有強制約束力,消費者遇到業者將課程變更等問題,仍可以法律主張相關權利。

李鳳翱上午在「『退費名堂多』|解析補習班退費規定的黑洞」記者會中指出,依據民法「私法自治」原則,消費者一旦向補習班繳交補習費,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告成立,消費者與補習班之間的法律關係,應依據雙方的契約規定內容。

消基會指出,大部分消費者與補習班訂定的書面契約條款,多由補習班業者單方面擬定,契約內容對消費者而言,未必符合公平原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退費。

不過,李鳳翱表示,知道法律規定的消費者為數不多,且在有爭議時透過打官司,消耗的時間與金錢成本,也讓消費者望之卻步。

李鳳翱說,消費者與補習班發生退費爭議時,有賴主管機關藉由行政監督的力量,藉由事先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或公布定型化契約範本的方式,提供消費者在與補習班業者間發生爭議時,作為當事人之間「私了」的參考依據。

李鳳翱認為,中央與各縣市政府訂定的退費等相關規範,應該適用於可歸責消費者事由的退費標準,而非無論是消費者或業者的錯,都用同一套退費標準。

李鳳翱提醒,消費者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時,不應該掉入只能遵照各縣市訂定的補習班管理辦法規則的迷思,如果遇到業者將課程內容變更、併班、變更教師、時間、上課地點、場所不安全等問題,仍可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包括: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主張契約無效,或以民法主張債務不履行,請求退費或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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